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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指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其中,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检测、分类、拆分、重组等处理,制造符合有关标准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或材料修复)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规范条件》明确,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企业不得位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湿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应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除外)。已经建成投用和在建的综合利用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2年内搬迁。

  《规范条件》强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作业应选择生产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还应设立专门的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地,配备红外热成像监控、烟雾报警等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求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

  同时,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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