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履行人广东省冶金开发公司、冶金工业总、南边镀锌板有限金融告贷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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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0 05:40:14
本院在履行请求履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履行人广东省冶金开发公司、广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广东南边镀锌板有限公司金融告贷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1)穗中法执字第835号】过程中,请求人广东粤财财物办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改变请求履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则,向你们布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211号履行裁决书。裁决内容为:改变广东粤财财物办理有限公司为(2001)穗中法执字第835号案请求履行人。如不服本裁决,能够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自本布告宣布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